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

復航解散近滿月,勞動部毫無作為!「依法給付」還是「優於勞基法」?郭部長請說清楚!記者會紀錄20161220



資料來源:
復興航空企業工會
地點:勞動部(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83)
人員集合時間:1051220()上午九點
記者會時間:1051220()上午九點
訴求:
一、請勞動部確認,復興航空公司違反大解法第四條,勞雇關係終止時間應為107122日,復興航空員工年資及工資應領取至當日為止。而此方案是本來依法就要給付,並非復興航空公司對外宣稱的「大幅優於勞基法的資遣方案」。
二、請勞動部確認,因應107年新上路之勞動基準法修正,復興航空公司應依據勞基法第38條結算所有員工未休之特休假。
三、請勞動部說明,復興航空公司宣布解散後,為何至今毫無實質作為?
復興航空從1122日董事長林明昇無預警宣布解散之後,工會艱辛的成立並且爭取會員的合理資遣費、退休金,以及工作權,目前已經從1212日起,夜宿在林明昇內湖豪宅外近190小時,在1219日的董事會中,更是讓保全人員毆打勞工,無良資方,莫此為甚!
同樣令復興航空工會會員憤怒的是,從事件發生以後,勞動部唯一的表態,竟然是對外宣稱復興航空可以付清勞工的法定資遣費與退休金,刻意要讓外界認為復興航空是一個負責任的公司。但實際上的情況是,無預警臨時解散公司,造成全體復興勞工就業困難,在整個政府對於工作權保障束手無策的狀況下,微薄的法定資遣費如何能夠讓勞工過年,更遑論撐過待業時間?首先勞動部長郭芳煜就應該要針對之前的失職道歉!
依據【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】第四條:「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,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,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,並公告揭示。」復興航空公司在1122日宣布解散後在10天內就分批解雇員工,不符合60日的規定,日前已遭到台北市政府裁罰,工會主張勞動部應確認,復興航空公司違反大解法第四條,勞雇關係終止時間應為107122日,復興航空員工年資及工資應領取至當日為止,而此方案是本來依法就該給付之工資,並非復興航空公司對外宣稱的「大幅優於勞基法的資遣方案」。
另外,依據立法院日前通過的【勞動基準法】修正案第卅八條內容:「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」,因勞雇關係將持續到107122日,復興航空依法理應將特休假結算給所有員工,證明郭芳煜部長在修法過程中,極力保證勞基法修法後特休假「看的到,吃的到」絕非空話,就從復興航空勞工開始!
活動日期:2016/12/20


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